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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民初字第0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X诉被告XX村七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咸阳市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1114号原告陈X,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舒X,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咸阳市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第七村民小组(以下简称:XX村七组)。负责人张XX,系该小组组长。原告陈X诉被告XX村七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的委托代理人舒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村七组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X诉称,其出生后一直在被告村组生活,户籍、承包地均在该村组,一直履行着村民义务。2012年下半年,被告村组土地被XX新城征用,先后两次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共计21420元,但两次分款均未向陈X分配。陈X认为被告村组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XX村七组支付其征地补偿款共计214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陈X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陈X的身份证、户口本、农村合疗证各一份,欲证明陈X系XX村七组村民,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的事实。X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欲证明XX村七组先后于2012年11月9日及2013年8月28日两次向该组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共计21420元,以及该款项未向陈X分配的事实。被告XX村七组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对陈X所举证据,合议庭评议后认为,以上证据均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真实性、客观性要求,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其欲证明的问题,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故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陈X于1989年8月6日出生在XX村七组,出生后户籍便登记在该村组。2010年10月3日,陈X与城镇居民郑XX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但并未进行结婚登记,陈X的户籍亦未从XX村七组迁出,两人后于2012年12月分开生活至今。2012年XX村七组部分土地被国家征用,同年11月9日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11800元,2013年8月28日又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9620元,两次分款共计21420元,但该款项XX村七组均以陈X系出嫁女为由未向其分配。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陈X自出生后户籍便登记在XX村七组,其后虽与城镇居民郑XX同居生活,但其户籍并未发生变动,故陈X应具有XX村七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应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权利。妇女在农村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XX村七组以陈X系出嫁女为由未向其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侵犯了陈X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陈X要求XX村七组给付其征地补偿款之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咸阳市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第七村民小组给付陈X征地补偿款21420元。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元,由咸阳市渭城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第七村民小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晨人民陪审员  刘伏焕人民陪审员  何建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