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执字第013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毕丽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1375-4号申请执行人毕丽群。被执行人江山。被执行人湖北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毕丽群与被告江山、湖北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38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江山位于xx县xx镇xx大道24号的房产(证号xxxx,面积为120.38平方米、证号xxxxx,面积为305.61平方米)。本院作出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38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毕丽群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对上述房产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山所有位于xx县xx镇xx大道2××号房产的查封(证号xxxxx,面积为120.38平方米、证号xxxxxx,面积为305.61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钢审判员 李启明审判员 刘 如二〇一五年十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李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