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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执字第02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樊叶蕾与刘春华、吴晓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叶蕾,刘春华,吴晓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2247号申请执行人樊叶蕾。被执行人刘春华。被执行人吴晓婷。申请执行人樊叶蕾与被执行人刘春华、吴晓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4)启开民初字第018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刘春华、吴晓婷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樊叶蕾人民币75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3800元。因被执行人刘春华、吴晓婷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樊叶蕾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春华、吴晓婷长期外出,地址不明。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春华名下的苏F×××××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但该车去向不明。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查询,两被执行人亦无银行存款、商住房登记记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樊叶蕾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目前尚未执行到位7500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地址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启开民初字第01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原执行依据和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袁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