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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岑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叶培坤与林彩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培坤,林彩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岑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叶培坤。委托代理人岑宏志,广西岑溪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彩瑞。委托代理人罗上泉,广西荣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培坤与被告林彩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培坤于2015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培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叶培坤负担。审判员  陆XX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泳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