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岑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叶培坤与林彩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培坤,林彩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岑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叶培坤。委托代理人岑宏志,广西岑溪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彩瑞。委托代理人罗上泉,广西荣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培坤与被告林彩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培坤于2015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培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叶培坤负担。审判员 陆XX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泳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