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利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夏芳蕾与徐春晖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利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夏芳蕾,男,汉族。被执行人:徐春晖,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夏芳蕾诉被执行人徐春晖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津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利商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春晖在××农商行营业部账号:×××的存款1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