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太执字第0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旺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马鞍山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孙知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旺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孙知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太执字第00080-1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旺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66421741-3。法定代表人:蒋良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新风街1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3301160-4。法定代表人:甘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知武,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江心乡吉余村吉二片155号,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翠竹小区26栋303室,身份证号码34052119621222103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太民二初字第0006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孙知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旺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给付货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8217元、执行费748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旺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太民二初字第000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遵忠审 判 员 赵志亮代理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学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