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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044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逸飞与北京田东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逸飞,北京田东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4466-1号申请执行人刘逸飞,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北京嘉富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被执行人北京田东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1号鸿坤国际大酒店六层618室。法定代表人王淑云,总经理。刘逸飞与北京田东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5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北京田东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逸飞于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至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田东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逸飞二○一三年五月至二○一三年八月四日期间工资差额一万零一十一元。三、北京田东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逸飞二○一三年二月职务津贴三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北京田东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权利人刘逸飞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田东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本院四查后发现北京田东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已将其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逸飞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田东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逸飞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丰执字第044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盖平山代理审判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渠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