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峨眉民初字第2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建林与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林,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峨眉民初字第2233号原告:陈建林,男,出生于1955年9月10日,住峨眉山市。被告: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刘勇,校长。委托代理人:纪仲书,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俊,该校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林与被告四川省食品药品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建林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建林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梅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玮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