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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安徽欣兴交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欣兴交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鹿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欣兴交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荣事达大道568号7幢101室,组织机构代码:68810228-2。被执行人:安徽鹿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牛路7号拓佳欢乐广场北面四楼,组织机构代码:67759194-4。本院在执行安徽欣兴交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鹿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4)合民一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鹿鸣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安徽鹿鸣置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一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学飞审 判 员  吕爱来代理审判员  赵俊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