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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19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准许撤诉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1957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菘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亚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