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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红与李秀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1237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女,197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李秀峰,男,196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李红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秀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79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李秀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5年9月30日被执行人李秀峰交纳案款879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崂民一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开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