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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多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郭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多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多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多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多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满族,出生于内蒙古多伦县,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址:内蒙古多伦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17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多伦县看守所。多伦县人民检察院以多伦检公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多伦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任卉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多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6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蒙HM****号小型客车沿会盟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政府西路交叉路口时,与受害人许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一起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郭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围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7.2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属于醉酒。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多伦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多伦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多伦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照片,多伦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围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定量检验报告书,多伦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证人许某某、许某的证言,被告人驾驶的机动车辆信息单,被告人郭某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危险驾驶犯罪活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傅智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晨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