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宜城执字第005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鲁大飞、郑保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鲁大飞,郑保荣,鲁文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宜城执字第0057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下称建行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34号。法定代表人程泽林,系建行襄阳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鲁大飞。被执行人郑保荣。第三人鲁文豪(郑保荣之子),现役军人,工作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徐州市支队司令部。本院在执行建行襄阳分行与被执行人鲁大飞、郑保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鄂宜城民四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建行襄阳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第三人鲁文豪向本院说明,其愿意代被执行人鲁大飞、郑保荣偿还债务,因其在部队服役,无法返回办理相关事宜,故请人民法院从其银行帐户内直接扣划。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第三人鲁文豪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薛光辉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德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