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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执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亮与被执行人侯根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执字第00134号申请执行人雷亮,男,汉族,住耀州区。被执行人侯根桐,男,汉族,住耀州区。被执行人胡冬梅,女,汉族,住耀州区。雷亮与侯根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耀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侯根桐未自觉履行判决书规定的法律义务,雷亮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1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8月5日向侯根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雷亮支付修理费4100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侯根桐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法律义务。我院追加侯根桐之妻胡冬梅为被执行人,并扣划胡冬梅银行存款4175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5)耀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党军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