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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北京桑普生物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与延边华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桑普生物化学技术有限公司,延边华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桑普生物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住北京市。被执行人延边华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龙井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桑普生物化学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华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7月2日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20685元,现执行完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年7月2日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敬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