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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希文与张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希文,张英国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保字第123号申请人刘希文,女,汉族。被申请人张英国,男,汉族。申请人刘希文与被申请人张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北民保字第9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刘希文所有的位于北安市兆麟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春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