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吴井龙与王金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437号申请人:吴井龙被申请人:王金娜本院在执行吴井龙申请执行王金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井龙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257、25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高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东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