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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吴井龙与王金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437号申请人:吴井龙被申请人:王金娜本院在执行吴井龙申请执行王金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井龙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257、25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高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东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