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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蒋云强与四川浩泰劳务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蒋云强,男,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被执行人四川浩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蒋云强根据攀枝花市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攀东劳人仲案(2013)160号仲裁裁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四川浩泰劳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攀东执字第62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贵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