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桂林与庄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林,庄善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892号原告王桂林,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庄善勇,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林与被告庄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林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庄善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返还原告25.00元,余款25.00元由原告负担;邮寄费7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