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刘桂荣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桂荣,关海英,陈凤珍,陈凤文,崔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富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闫晓光,刘波系客服经理执行代理被执行人刘桂荣,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关海英,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凤珍,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凤文,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崔建新,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执行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刘桂荣、关海英、陈凤珍、陈凤文、崔建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刘桂荣关海英陈凤珍陈凤文崔建新应支付申请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50671.0元,承担执行费660.06元。本院已执行59311.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伊执字第45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劲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