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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7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李玉芬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六里屯街道办事处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芬,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六里屯街道办事处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7672号原告李玉芬,女,1946年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嫣(原告之女),女,1979年1月26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六里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号楼,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谭国忠,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少峰,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玉芬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六里屯街道办事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芬诉称:原告李玉芬自1990年入职至2001年退休期间,为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六里屯街道办事处职工。1998年7月,被告向职工出售商品房时,售房负责人在没有公示之前以“不交房,不卖房”为由,收缴了原告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黄化门街××号平房2间及自建房,该房是原告在朝阳区南中街民族小学任教期间,由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局分配给原告承租的公房。被告将房屋给了田希赢,后又给了周春兰,现该房屋由周春兰对外出租。原告通过诉讼得知,被告的正式分房方案明确规定,符合“(1)满三十年工龄(2)科级干部(3)退出正式住房的同志”条件中任何一项均可以购房,原告完全可以不交房直接购房。原告认为受被告欺骗,被告额外收走了原告的公房,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和身心伤害。本案不属于单位内部分房纠纷,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黄化门街××号平房(西房两间)22.4平方米及自建房返还给原告(约334万元);并向原告赔偿居住损失费17万元,精神损失费11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李玉芬为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六里屯街道办事处退休职工。原告因被告收走其承租的北京市东城区黄化门街××号平房(西房2间)22.4平方米及自建房诉至本院,系因原告在职期间与单位就内部分房等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玉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代 净代理审判员  黄琼蕙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关雅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