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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张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锡梅与淄博日报社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锡梅,淄博日报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张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刘锡梅,淄博日报社职工。被执行人淄博日报社。本院执行的刘锡梅诉淄博日报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淄劳仲案字(2007)第199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佳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