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执字第0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凤与钜鼎(扬州)光电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钜鼎(扬州)光电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江执字第01496号申请执行人张凤。被执行人钜鼎(扬州)光电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实,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凤与被执行人钜鼎(扬州)光电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扬州市江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扬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5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执行人钜鼎(扬州)光电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凤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737.8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钜鼎(扬州)光电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及银行进行了查控,被执行人钜鼎(扬州)光电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处于关闭停产状态,企业法定代表人蒋实目前失联,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在扬州市车管所查封被执行人汽车一辆的所有权(车牌号:苏K×××××)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015年8月12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南陵路的房产[房产证号:宜陵2010000025、宜陵2010000084)、土地[土地证号:江国用(2010)第56**号],上述房产本院查封顺序为第八轮轮候查封,上述土地本院查封顺序为第六轮轮候查封。目前,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在被执行人钜鼎(扬州)光电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张贴执行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通过执行告知书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钜鼎(扬州)光电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及银行进行了查控,被执行人钜鼎(扬州)光电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处于关闭停产状态,企业法定代表人蒋实目前失联,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在扬州市车管所查封被执行人汽车一辆的所有权(车牌号:苏K×××××)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015年8月12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南陵路的房产[房产证号:宜陵2010000025、宜陵2010000084)、土地[土地证号:江国用(2010)第56**号],上述房产本院查封顺序为第八轮轮候查封,上述土地本院查封顺序为第六轮轮候查封。目前,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扬州市江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扬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5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张 俊执行员 朱义乐执行员 陆如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管正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