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法执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双环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辽格林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双环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通辽格林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1574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双环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定襄县。法定代表人闫志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文,山西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通辽格林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谢志庆,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山西双环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辽格林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322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通辽格林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通辽格林风电设备有限公司牵引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产权过户、抵押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天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景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