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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四终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郭玉林与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西街顺发汽修商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西街顺发汽修商行,郭玉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1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西街顺发汽修商行。负责人郭卫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玉林,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西街顺发汽修商行(以下简称“顺发商行”)与被上诉人郭玉林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顺发商行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顺发商行负责人郭卫争,被上诉人郭玉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顺发商行系汽车维修个体工商户,被批准的维修范围为三类机动车维修(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郭玉林拥有豫A×××××桑塔纳小型轿车一辆从事出租客运。2015年3月26日,顺发商行为郭玉林维修了豫A×××××机动车,维修项目为大修发动机、喷漆、面片等十余项。郭玉林支付顺发商行修理费用2920元,其中大修发动机费用为1800元。因曲轴、机油泵在使用中出现故障,郭玉林于2015年3月28日再次将豫A×××××车开到顺发商行处维修。顺发商行维修了曲轴、机油泵、大瓦、小瓦等项目,费用共计1245元。2015年3月30日,郭玉林、顺发商行产生纠纷,经公安机关调解,郭玉林支付顺发商行700元维修费用后将车开走。郭玉林为此纠纷向郑州市机动车修配管理处投诉,该处以顺发商行超越许可类别从事机动车维修为由对顺发商行进行了行政处罚。另查明,郭玉林车辆钥匙在顺发商行维修期间遗失,郭玉林为更换锁芯支付费用350元;郭玉林车辆每天停运损失为372.7元∕日。上述事实,有郭玉林提供的行车证、营运证、经营许可证、出租车收入证明、郑州市机动车修配管理处证明、接警证明、销售清单、照片、发票及郭玉林、顺发商行陈述和庭审笔录在案为证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我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禁止维修单位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顺发商行未取得维修发动机的经营许可而擅自为郭玉林修理发动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由此给郭玉林造成的损失。郭玉林提出的要求顺发商行退还修理发动机费用2500元、赔偿第二次维修期间的车辆营运损失372.7元∕日×3日=1118.1元和更换锁芯35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该院予以支持。郭玉林提出的要求顺发商行赔偿第一次维修期间的车辆营运损失和发动机曲轴损坏及附件费1595元的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当,该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西街顺发汽修商行退还原告郭玉林修理费用2500元、赔偿原告车辆营运损失1118.1元和更换锁芯费用350元,以上共计3968.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负担10元,被告负担15元。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西街顺发汽修商行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郭玉林承担。被上诉人郭玉林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西街顺发汽修商行上诉称,不应退还被上诉人郭玉林的维修费2500元。对此,被上诉人郭玉林不予认可。一审法院依据我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禁止维修单位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而认定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西街顺发汽修商行退还该项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西街顺发汽修商行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西街顺发汽修商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成 锴审判员 李长军审判员 于岸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