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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小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沈阳为家赛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王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小字第1904号原告:沈阳为家赛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XX街**号X门。法定代表人:张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玉华,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丽华,女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阳为家赛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温权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为家赛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玉华、被告王丽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沈阳为家赛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居住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为该小区的业主。原告在服务期限内已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被告至今仍未缴纳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物业费2609元,原告多次催缴,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物业费及滞纳金,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辩称:我对原告所诉我拖欠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2609元无异议,但事出有因。我曾将我家房子漏的问题反映给物业公司,但物业公司没人管,没有和开发商等相关部门联系,物业管理服务费收缴协议第二条中规定有相关内容。滞纳金我不认可,我不算是恶意欠费,我从2011年购买,一年后就发现房子漏,当时就反映给物业公司,但没人管。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沈阳市铁西区XX小区业主,其所有房屋为沈阳市铁西区XX南街XX号XX座X门,建筑面积114.38平方米。原告于2011年5月12日与被告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为XX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标准为网点0.60元/月/平方米。被告未交纳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2609元,原告催要无果,为此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缴协议、物业费催缴单等证据在卷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为小区提供了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被���作为业主接受了物业服务,应当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被告对原告所述其拖欠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2609元无异议。本案被告主张其房屋漏雨问题涉及房屋质量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诉不予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欠费给其造成额外重大损失的证据,故对其滞纳金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丽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为家赛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260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丽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温权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康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