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中法执二恢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武汉非标设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江海建设工程公司、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汕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汕中法执二恢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非标设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朱礼堃被执行人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汕头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法定代表人陈其林。被执行人江西江海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法定代表人陈振、刘勇。关于武汉非标设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江海建设工程公司、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汕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6)粤民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江西江海建设工程公司应向武汉非标设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工程款469984元及利息(从1995年11月18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江西省地质工程总公司汕头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人武汉非标设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国土、房产、金融、车辆登记部门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中法执二恢字第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家彬审判员 杜祝宽审判员 李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国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