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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平兴诉王通杭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342号原告:王平兴。被告:王通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兴诉被告王通杭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平兴负担。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英启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