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平兴诉王通杭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342号原告:王平兴。被告:王通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兴诉被告王通杭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平兴负担。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英启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