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中师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被执行人李某乙,女,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民初字第7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某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应执行标的:(一)遗产继承款10000元;(二)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某乙未自觉履行其义务,故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某乙的银行存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对(2014)梓民初字第7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其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梓民初字第7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