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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3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任志荣与刘志亮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志荣,刘志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342-1号申请人任志荣,男,1953年1月2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红军大街36号。被申请人刘志亮。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3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刘志亮驾驶的冀F×××××号车一辆(保全价值5万元)。现因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志亮驾驶的冀F×××××号车的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志亮驾驶的冀F×××××号车的扣押。审判员  杨玉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