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越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万进华与越西县顺兴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进华,越西县顺兴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人省越西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越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万进华,男,汉族,1973年9月19日生。被执行人:越西县顺兴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华,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万进华与被执行人越西县顺兴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15000元。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越西县顺兴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越西县顺兴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越西县支行账号有存款150133.3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越西县顺兴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越西县支行帐号内人民币15125元(其中执行费为125元)至越西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婧审判员 李 清审判员 赵 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吉俄子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