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肖长城与杨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长城,杨洋,刘欣都,李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城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肖长城被执行人杨洋被执行人刘欣都被执行人李勃肖长城申请执行杨洋、李勃、刘欣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庆城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肖长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现肖长城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庆城执字第25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全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