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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刘汉来与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汉来,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4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汉来,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委托代理人张宝华,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宋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培强,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汉来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398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一、原审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驳回起诉,属法律适用错误。按该条的规定,如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不予受理,而非驳回起诉。二、原审法院立案后,已先后两次开庭,对实体部分进行了审理。此后再裁定驳回起诉,属程序错误;三、上诉人主张将14个工程合并审理,既合乎法律规定,便于审理,又节约了司法成本。上述工程施工人均是上诉人,分包人均是被上诉人,双方的付款方式是滚动付款的,属同一类型,应合并审理。据此请求撤销原审法院的裁定,依法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无总体的框架合同,也没有一并结算的事实。上诉人现主张的14项工程,情况各异,上诉人在原审中自行提供的资料显示,对于各个工程的应付款、已付款、尚欠款项,亦是分开计算的,故其现主张14项工程滚动结算,应合并审理,缺乏依据。就上诉人所述的适用法律错误问题,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还是新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均明确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故上诉人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法官助理孙幸冬审判长  卢薇薇审判员  余 艺审判员  邬海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