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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采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东梅与付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采民初字第129号原告张东梅,女,1949年4月28日生。被告付永生,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梅诉被告付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梅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张东梅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东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东梅负担。审 判 长  赵卫青代理审判员  程晓东代理审判员  赵广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