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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商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丁娜健与万友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万友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娜健,万友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万友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商初字第244号原告丁娜健。被告万友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无锡市北塘区。法定代表人徐晓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万友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翁秀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娜健诉被告万友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万友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娜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丁娜健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娜健撤回对被告万友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万友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15元减半收取1358元、保全费1850元,合计3208元,由原告丁娜健负担。审 判 长  丁国军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人民陪审员  肖锦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