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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二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六安市裕安区鸿鑫钢材储备经营部与淮南市众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舒绪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裕安区鸿鑫钢材储备经营部,淮南市众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舒绪财,六安市金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二初字第00172号原告:六安市裕安区鸿鑫钢材储备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梅花村。负责人:王林,该经营部业主。被告:淮南市众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岗镇陈巷村。法定代表人:王吉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舒绪财。被告:六安市金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胜利南路)。法定代表人:侯靖,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裕安区鸿鑫钢材储备经营部诉被告淮南市众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舒绪财、六安市金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六安市裕安区鸿鑫钢材储备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舒绪财价值200万元的资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六安市裕安区鸿鑫钢材储备经营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舒绪财价值200万元的财产;二、对原告六安市裕安区鸿鑫钢材储备经营部申请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朱山(身份证号码)所有的位于六安市梅山路与皖西路交叉口六安新都会J座903室房产(房地权证房产中心字第号),王锐(身份证号码)与杨仁群(身份证号码)按份共有的位于六安市梅山路与皖西路交叉口六安新都会J座901室房产(房地权证房产中心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关德全代理审判员  高 华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鲍 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