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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灯民初字第0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诉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灯民初字第01489号原告:刘×,男。委托代理人:兰景志,灯塔市宏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女。原告刘×为与被告杜××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兰景志、被告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8年12月1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在邵二台村购买三间砖瓦房,现值250,000.00元,购买农用车一台,现值50,000.00元,在被告处有现金60,000.00元,以被告名义有存款若干。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纠纷、争吵、赌气,一直未能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还因对各自子女间相处的问题产生矛盾,各怀心事,同床异梦。无奈,原告于2015年8月9日搬出家门,与被告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三间砖瓦房、一台农用汽车、现金和存款均分;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被告杜××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8年12月15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后无子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在卷佐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靠夫妻双方的感情来维系,现因共同生活中的琐事和矛盾,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出现了困难,但这并不意味着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庭审时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现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被告双方应本着对自己和家庭负责的态度,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互相理解,积极沟通,彼此帮助,仍有希望重归于好。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刘×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娄鹏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维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