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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杨阳与张辉与张向阳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张辉,张向阳,杨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1487号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珂彪,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鑫,该司职员。被告张辉。被告张向阳。被告杨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辉、张向阳、杨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系其处分诉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辉、张向阳、杨阳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6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国娟审判员  冯平山审判员  冯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