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龙燕琴诉白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815号原告尤某某,女,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华池县山庄乡上湾行政村周园子自然村,农民。被告白某,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华池县乔河乡火石沟门行政村田楼自然村,农民。原告尤某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尤某某诉称,2005年1月8日与被告登记结婚,2005年12月25日生男孩白海杰,因在共同生活中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曾于2015年1月8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3月11日,本院以(2015)华民初字第96号判决书作出了“驳回原告尤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的判决,2015年4月2日该判决生效。原告尤某某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未满六个月再次起诉离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7)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尤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奇峰代理审判员 张勇斌人民陪审员 杨学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牛盈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