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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0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士孝与刘斌、王文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008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士孝,男,1969年12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思良,男,1944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斌,男,1978年2月8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川,男,1956年6月15日生,汉族,志丹县吴堡小学教师,住志丹县聚宝苑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罗春,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士孝因与被上诉人刘斌、王文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1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王文川签收催款通知书,是否刘斌受委托,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14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程晓元审判员  周俊杰审判员  牛 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荣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