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舟定执民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与舟山市嘉和贸易有限公司、舟山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舟山市嘉和贸易有限公司,舟山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思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0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王国光。被执行人舟山市嘉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高思兴。被执行人舟山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罗奇炯。被执行人高思兴。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与舟山市嘉和贸易有限公司、舟山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思兴(2015)舟定执民字第104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舟山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7套抵押的商业用房已被法院依法查封,��一时难以处置完毕,另两位被执行人舟山市嘉和贸易有限公司、高思兴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045号应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晓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