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费兵与姜树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兵,姜树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962号申请执行人:费兵,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姜树源,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满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关于费兵与姜树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5)狮民一初字第001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姜树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姜树源银行存款24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跃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