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立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刘松青与钟润枝、钟志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松青,钟润枝,钟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立保字第127–1号申请人刘松青,男,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委托代理人刘特喜,男,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被申请人钟润枝,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申请人钟志敏,住址同上。申请人刘松青与被申请人钟润枝、钟志敏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刘松青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钟润枝、钟志敏价值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松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钟润枝、钟志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刘松青存入法院的保证金50000元。诉前保全费520元,由申请人刘松青承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庄华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 美 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