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贺晓峰与湖南京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汇珏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晓峰,湖南京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汇珏贸易有限公司,张立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081-1号原告贺晓峰。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辉。被告湖南京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早元街与娄星南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聂均平。被告湖南汇珏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经济开发区湘中双菱钢材大市场4栋07号。法定代表人颜良。被告张立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晓峰诉被告湖南京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汇珏贸易有限公司、张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晓峰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南京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汇珏贸易有限公司、张立兵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晓峰撤回对被告湖南京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汇珏贸易有限公司、张立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860元,减半收取424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430由原告贺晓峰负担。审 判 长 周 敏人民陪审员 赵灵芝人民陪审员 彭 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亮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