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终字第0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新四军纪念馆与朱新东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新东,新四军纪念馆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17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新东。委托代理人王都,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四军纪念馆,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孙为祥,该馆馆长。委托代理人张树忠,该馆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叶建民,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新东因与被上诉人新四军纪念馆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民初字第3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15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经新四军纪念馆提请,盐城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办,鉴于朱新东的住房困难,有关部门帮助朱新东解决廉租房一套,朱新东现已迁入腾飞新城8号楼403室,住房问题已经得到妥善解决。2.朱新东已经于2015年10月14日完全搬离新四军重建军部旧址泰山庙住所,已与新四军纪念馆办理完交接手续。3.鉴于朱新东生活实际困难,经市有关部门协调,由盐城市国投公司补偿朱新东生活救助金11万元(已履行完毕)。4.朱新东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案涉纠纷彻底了结,余无纠葛。本院经审查认为,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上诉人朱新东自愿撤回上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新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朱新东负担。审 判 长 陆 霞代理审判员 杨汉勇代理审判员 刘圣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万雅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