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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少民终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宝俊与沈阳市博宇高温阀门厂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宝俊,沈阳市博宇高温阀门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少民终字第003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宝俊,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博宇高温阀门厂。法定代表人:王立民,系该厂厂长。李宝俊因与沈阳市博宇高温阀门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皇民一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宝俊于2015年11月13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宝俊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宝俊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宝俊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燕审判员 王 洋审判员 曲世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晓玲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