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长沙市望城区新康乡新阳村村民委员会与高建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望城区村民委员会,高建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613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负责人严秋良,村长。委托代理人张钦格,长沙市正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高建超。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新康乡新阳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高建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106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双方对于相关补偿的费用需要另行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1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匡国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纪黔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