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141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郑亦工,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熊万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姣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