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相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增斌与马桂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相民初字第410号原告李增斌。被告马桂秀。委托代理人周志祥,诸城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增斌诉被告马桂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增斌负担。审判员 王建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