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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山与被告陈育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194号原告陈山,男。委托代理人靳春铖,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育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山与被告陈育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山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陈山自愿负担。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